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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曲玉宝与张福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玉宝,张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曲玉宝。被执行人张福礼。申请人曲玉宝与被执行人张福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坤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