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曲玉宝与张福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玉宝,张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曲玉宝。被执行人张福礼。申请人曲玉宝与被执行人张福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坤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