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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卫锋诉陈会宪、铜川市耀州区电力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锋,陈会宪,铜川市耀州区电力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张卫锋,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会宪,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电力局。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张卫锋诉陈会宪、铜川市耀州区电力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卫锋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卫锋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锋撤回对被告陈会宪、铜川市耀州区电力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卫锋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人民陪审员  安征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