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定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定民初字第48号原告: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