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候青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候青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富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振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雁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寻丙沂,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青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候青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7元,减半收取7788.5元,由甘肃坤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788.5元退还该公司。审判长 林建平审判员 靳 玲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哈春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