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清与陈桥、路欣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陈桥,路欣欣,陈民义,肖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黄清,居民。被告陈桥,居民。被告路欣欣,居民,邹城市中心店镇共建路1088号4号楼3单元102室。被告陈民义,居民,邹城市中心店镇共建路1088号4号楼3单元102室。被告肖秀侠,居民,邹城市中心店镇共建路1088号4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诉被告陈桥、路欣欣、陈民义、肖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黄清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振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