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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熊家兵,重庆方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曾凡林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锋,周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锐。上诉人姚锋与被上诉人周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驳回姚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姚锋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姚锋上诉称,其在台湾居住,系涉港澳台的案件,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周锐虽系我国台湾居民,但本案诉讼标的不足300万元,不属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由市第一、五中院管辖的情形,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姚峰虽然于2012年8月2日出境到台湾,但其已于2014年3月15日入境,且姚峰在台湾无户籍,其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山林村。因此,被上诉人周锐选择向上诉人姚锋住所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具有管辖权。姚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