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易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刑一终字第8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权审 判 员 李平代理审判员 姚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