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任某某,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4301101718。被告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住所地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任某某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自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