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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建科与闻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602-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科,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闻建明,住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甬余执民字第13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南园新村105幢302室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4838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南园新村105幢302室的房产(另附架空层一间,权证号:A0038491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余国用2008字第0808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元行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罗书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君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