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磁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磁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双胞胎儿子,长子张森雨,次子张郝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07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2008年9月被告出狱后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原告发现后于2009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2013年7月被告把大儿子带走,不让孩子与我联系。2014年4月大儿子张森雨又回到我家。综上所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两个儿子每人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郝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在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双胞胎儿子,长子张森雨,次子张郝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07年被告因盗窃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两个儿子随原告生活,在庭审中有证人张梦遥、刘志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郝某自2009年年底,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回到原告家,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和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儿子,应相互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建立和谐家庭,但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并未进行很好沟通去解决矛盾,而被告却选择了逃避的方式长期离家出走,对两个孩子也关心不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和每人抚养一个儿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雨森随原告张某一起生活,次子张郝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生代理审判员  司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希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