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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广西隆安瑞丰工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斯图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隆安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斯图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隆安瑞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那桐工区。法定代表人梁福珏,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斯图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56号上水人家10号楼5层50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永林。广西隆安瑞丰工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斯图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二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5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斯图尔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执字第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吴审 判 员  莫沙子代理审判员  吕奇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