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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化冰,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金虎,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潞城市翟店镇贾村人,住本村。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