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林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贤义与刘忠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义,刘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林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贤义,男,194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忠伟,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义与被执行人刘忠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业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