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948134-4.法定代表人:王爱勋,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能仁,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永定行政村东埂自然村16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812088211.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5095615-9.法定代表人:奚明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款人民币6877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