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赤峰天人计算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仁济肿瘤医院承揽合同纠纷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天人计算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仁济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天人计算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黎景霞,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仁济肿瘤医院,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占贵,院长。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红商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赤峰仁济肿瘤医院所有的价值72240元医疗设备及担保人陈彦所有的蒙D561**号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现因此案已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仁济肿瘤医院所有的价值72240元医疗设备的查封。二、解除对陈彦所有的蒙D561**号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雪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