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丽娟、杨华娟、艾丽丽、李轶、黎素华诉陈凤玲、陶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娟,杨华娟,艾丽丽,李轶,黎素华,陈凤玲,陶世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04号原告刘丽娟,女,汉族,住柳州市。原告杨华娟,女,壮族,住柳州市。原告艾丽丽,女,汉族,住柳州市。原告李轶,女,汉族,住柳州市。原告黎素华,女,汉族,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雷敬雅,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玲,女,汉族,住柳州市。被告陶世聪,男,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娟、杨华娟、艾丽丽、李轶、黎素华诉被告陈凤玲、陶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娟、杨华娟、艾丽丽、李轶、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刘丽娟、杨华娟、艾丽丽、李轶、黎素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海锐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家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