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朱波与庞炳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波,庞炳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朱波,男,1976年6月25���生,汉族。被执行人庞炳委,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波与庞炳委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朱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波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32761.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波与被执行人庞炳委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朱波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波案款126609元(已支付),该案执行终结。执行费3391元申请执行人朱波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