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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善春、李军平与冯志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善春,李军平,冯志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黄善春,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李军平,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冯志民,又名冯志明,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善春、李军平与被告冯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善春、李军平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善春、李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谢立新人民陪审员  徐清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