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宦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宦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宦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宦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