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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宦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宦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宦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宦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