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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宏与朱利青、苏州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朱利青,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40号原告王宏。委托代理人刘长武,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利青。委托代理人刘长武,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原苏州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泓斌,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朱利青与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朱利青于2014年5月29日,以已与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朱利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朱利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8元,由原告王宏、朱利青负担。审 判 长  莫志林审 判 员  卢秋明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璐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