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3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世英,蒋定平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英,蒋定平,陈光华,陈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806号原告张世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蒋定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光华,男,汉族,住西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陈红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负责人张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世英、蒋定平,陈红梅,陈光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英、蒋定平,陈红梅,陈光华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世英、蒋定平,陈红梅,陈光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