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瑞清、王艳霞、王彩霞、王怀淼诉温县赵堡镇北平皋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清,王艳霞,王彩霞,王怀淼,温县赵堡镇北平皋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093号原告陈瑞清,女,1955年3月2日出生.原告王艳霞,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原告王彩霞,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原告王怀淼,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赵堡镇北平皋学校,住所地: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内。法定代表人任鸿武,校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庆,经理。原告陈瑞清、王艳霞、王彩霞、王怀淼诉被告温县赵堡镇北平皋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瑞清、王艳霞、王彩霞、王怀淼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温县赵堡镇北平皋学校赔偿死者王有福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死亡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9671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在教职工校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死者王有福生前为被告温县赵堡镇北平皋学校教师,四原告作为死者王有福的法定继承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死者王有福是否系工伤工亡申请认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瑞清、王艳霞、王彩霞、王怀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