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委托代理人:黄向皖、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