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潘德珍与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珍,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21号原告潘德珍,女,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涂丁,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0286842-3。法定代表人周洪斌,集团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郑渊,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颖颖,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潘德珍与被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德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德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