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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永红、赵璐等与史春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昌民初字第962-1号原告崔永红,农民。原告赵璐,农民。原告赵铭宇,儿童。法定代理人崔永红,农民,系赵铭宇母亲。原告赵殿相,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春光,市民。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吴素霞,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旭,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永红、赵璐、赵铭宇、赵殿相诉被告史春光、李荣山、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永红、赵璐、赵铭宇、赵殿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史春光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45674.4元。被告史春光、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3年8月16日,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4年8月16日24时止。2014年2月25日7时10分赵树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虹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李荣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赵树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史春光驾驶并所有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树新当场死亡,李荣山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认定,赵树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荣山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春光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尸检报告确认,死者赵树新系由于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并于2014年3月15日火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给付四原告赔偿款110000元。二、被告史春光给付四原告赔偿款25000元,已履行。三、四原告与被告史春光因此次事故再无任何纠纷,双方互不再找。四、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及诉前保全费270元由四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