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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与杨宗秀,重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杨宗秀,重庆市地产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凤凰台6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强。被执行人杨宗秀,女,193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婷,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3)47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3)47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杨宗秀就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54号6-2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17号4-3号,建筑面积134.75平方米,或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阳光花园1-1-12号,建筑面积137.08平方米住宅安置被执行人重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3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宗秀应重新订立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杨宗秀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渝中区解放西路154号6-2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杨宗秀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杨宗秀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3)47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中房拆(2013)47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真    祥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罗永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