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腾德君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248号罪犯腾德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四川省南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江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腾德君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4.3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腾德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腾德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5.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腾德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腾德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