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健民与高延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民,高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健民,男,汉族,住吉林市江南高新区。被执行人:高延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健民与被执行人高延生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船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高延生欠原告李健民人民币3万元,于2001年10月30日前给付;二、被告高延生赔偿原告李健民利息损失人民币5000元,于2001年10月30日前偿付。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高延生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健民于200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和解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船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91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健民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