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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马某甲,男,现住青海省门源县。被告马某乙,女,现住青海省门源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