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单云、王志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单云,王志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52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单云。被告王志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诉被告单云、王志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单云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的房屋一宗。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