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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维修,男。被告母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俊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