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刚,总经理。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出票人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浩信浩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贞民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