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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刚,总经理。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出票人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浩信浩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贞民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