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