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589号丁彦平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589号罪犯丁彦平,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二00四年因犯强奸罪被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彦平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丁彦平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丁彦平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基本条件。但其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未执行财产刑,应限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马 斌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临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