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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被执行人杨书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杨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甘肃省永��县人。被执行人杨书胜,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被执行人杨书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书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平劳务费1200元。被执行人杨书胜未按时履行。经督促,2014年5月29日被执行人杨书胜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200元,申请执行人张永平当日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2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