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道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郑国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道彬,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盟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