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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董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140号罪犯董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江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4.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陈西苓人民陪审员  钟晓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