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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商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牛晓文与郭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晓文,郭鸿,胡香子,李凤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商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晓文,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托代理人XX,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鸿,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天罡,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艳,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香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李凤莲,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牛晓文因与被上诉人郭鸿及原审被告胡香子、李凤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中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亚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玉蓉、代理审判员张志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晓文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郭鸿的委托代理人王天罡、曾艳,原审被告胡香子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原审被告李凤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中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1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牛晓文。审 判 长  贺亚丽审 判 员  徐玉蓉代理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宝娜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