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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淑静与黄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静,黄占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144号原告杨淑静。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占方。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静诉被告黄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静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淑静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