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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释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侯银龙贩卖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释字第22号罪犯侯银龙,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晋市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银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未交),刑期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以(2010)晋市法刑减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3)晋城监假字第52号假释建议书,提出对罪犯侯银龙的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侯银龙共贩卖毒品咖啡因347.5千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罚执行期间,共减刑二次,减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未执行,亦未有证据证明其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侯银龙在受到减刑奖励后,认罪悔罪态度不充分,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银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