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宝、陈秀慧与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陈秀慧,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林宝。原告:陈秀慧。委托代理人:林宝,即本案原告,系原告陈秀慧丈夫。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枫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爱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益民,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俭,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陈秀慧与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陈秀慧于2014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宝、陈秀慧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陈秀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林宝、陈秀慧共同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