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迁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证:79840914-6。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剧志勇,男,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关立新,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7240033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92906-X。被告:韦昌福,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系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昌福铁选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关立新、迁西县汉儿庄乡大韦庄昌福铁选厂、韦昌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6元,减半收取19078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杨立国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人民陪审员  刘海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