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纪×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299号原告纪×,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郭×,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本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