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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隧道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隧道项目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朝,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陕西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隧道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商镇商山林场院内。负责人范廉明。委托代理人崔永,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山西省,系该项目部党委书记。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史道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隧道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因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诉讼请求的内容,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陕西鑫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