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方伟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忠,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方伟忠。被执行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汪国保,该公司董事长。方伟忠诉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溧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因未生效而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沈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