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张佳芳、胡勇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张佳芳,胡勇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张卫东。原告张佳芳。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张佳芳与被告胡勇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张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卫东、张佳芳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