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林瑞虹与吴爱华、毛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虹,吴爱华,毛海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林瑞虹。委托代理人沈国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华。被告毛海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虹诉被告吴爱华、毛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