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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林瑞虹与吴爱华、毛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虹,吴爱华,毛海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林瑞虹。委托代理人沈国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华。被告毛海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虹诉被告吴爱华、毛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