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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铁成与李春桥、苗春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成,李春桥,苗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成,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付家镇。被执行人李春桥,男,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镇。被执行人苗春田,男,199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镇。本院在执行王铁成与李春桥、苗春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现正在处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