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蛟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甲,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10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邵祥礼,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本院分别决定各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4年5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及其辩护人邵祥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在蛟河市松江镇靠山村上桦屯李某甲家小卖店打扑克,二人因为出一把牌的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骂了徐某甲一句,并用饮料瓶子撇打徐某甲,被徐某甲躲开,刘某甲便冲上前厮打徐某甲。二人正在厮打时,在旁边看打扑克的刘某甲的叔伯兄弟被告人刘某乙也上去殴打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先后用拳脚将徐某甲从外屋打到里屋,致使徐某甲头部、腿部均被二人打伤。徐某甲一气之下便到李某甲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向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二叔被害人刘某丁上前伸手阻挡,徐某甲将刘某甲头部、刘某丁右手手指砍伤。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左颞顶部砍创致颅骨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徐某甲右耳廓软组织创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膝部挫伤致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髌韧带损伤,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撕裂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丁右手中指、环指软组织创致指骨骨折之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宣读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供述,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人马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徐某乙、王某甲、范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潘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王某乙、刘某戊、刘某己证言,出示了书证蛟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户籍证明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吉林省吉林监狱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均供认犯罪事实,均未提出辩解,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本案中有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是在气愤之下持刀伤害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丁的,归案后,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身体不好,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综上,请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在蛟河市松江镇靠山村上桦屯李某甲家小卖店打扑克,二人因为出一把牌的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骂了徐某甲一句,并用饮料瓶子撇打徐某甲,被徐某甲躲开,刘某甲便冲上前厮打徐某甲。二人正在厮打时,在旁边看打扑克的刘某甲的叔伯兄弟被告人刘某乙也上去殴打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先后用拳脚将徐某甲从外屋打到里屋,致使徐某甲头部、腿部均被二人打伤。徐某甲一气之下便到李某甲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向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二叔被害人刘某丁上前伸手阻挡,徐某甲将刘某甲头部、刘某丁右手手指砍伤。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左颞顶部砍创致颅骨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徐某甲右耳廓软组织创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膝部挫伤致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髌韧带损伤,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撕裂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丁右手中指、环指软组织创致指骨骨折之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处理,扣除被告人徐某甲应当赔偿刘某丁及被告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外,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再共同赔偿被告人徐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37,5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蛟河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载明2013年1月20日17时许,蛟河市松江派出所接到刘某甲报案称,在蛟河市松江镇靠山村上桦屯李某甲家小卖店被徐某甲用菜刀砍伤。经调查,在蛟河市松江镇靠山村上桦屯李某甲家小卖店,徐某甲与刘某甲因斗地主的一把牌发生争吵,后厮打起来,刘某甲、刘某乙用脚将徐某甲的腿踹伤,徐某甲用菜刀将刘某甲头部和刘某丁的右手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甲右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甲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丁右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经传唤,徐某甲和刘某甲、刘某乙到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接受审查。经审查,徐某甲对拿菜刀将刘某甲和刘某丁砍伤,刘某甲、刘某乙对用脚将徐某甲腿踹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载明伤者刘某甲左颞顶部砍创致颅骨骨折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伤者徐某甲右膝部挫伤致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髌韧带损伤,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撕裂之损伤评定为轻伤;刘某丁右手中指、环指软组织创致指骨骨折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蛟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载明刘某甲向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报案。4、户籍证明信、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刘某乙的自然情况。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载明被告人刘某乙无违法犯罪行为。6、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证明,载明刘某甲无前科劣迹;徐某甲于2000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7、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9、吉林省吉林监狱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载明徐某甲于2010年4月30日因减余刑予以释放。10、接收证据清单,载明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于2013年1月20日接收菜刀一把。11、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40分许,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看刘某甲、范某某、徐某甲、王某乙打牌,徐某甲和刘某甲因为打牌的事吵吵起来,后两人用拳头互相打对方,具体打哪了,打几下没看清楚。其和周围的人上去给他俩拉开,徐某甲往李某甲家小卖店的厨房跑,边跑边说:“砍死你”,徐某甲从厨房出来朝刘某甲头部砍,其赶紧用手去挡,结果徐某甲的刀砍其手背上的中指和无名指上,手出血了,其捂着手进卖店大屋包手,外边打仗的事情就不知道了。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甲是其侄子。2013年1月20日17时许,其在小卖店看徐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范某某四个人斗地主,因为一把牌的事,刘某甲骂徐某甲,徐某甲没吱声,刘某甲拿矿泉水朝徐某甲撇过去,水洒了徐某甲一身,随后上去用拳脚踢打徐某甲,徐某甲没还手。这时刘某己、刘某乙、刘某丁上去一起打徐某甲。徐某甲趁机往厨房跑,他们四个人紧跟着进去打徐某甲。徐某甲不知道什么时候进厨房拿的菜刀,其听咔嚓一声,刘某丁从屋里跑出来到小卖店那屋,刘某甲的头出血了,刘某甲、刘某己、刘某乙三个人把徐某甲打倒,摁着徐某甲一起拳打脚踢,其上去把他们拉开,徐某甲说他腿疼,其把徐某甲扶到小卖店那屋炕上,这时刘某甲和刘某戊两个人从啤酒箱子里拿啤酒瓶子朝徐某甲扔过去打徐某甲,没有打到徐某甲,刘某甲把窗户玻璃打碎了,其跟王某乙把徐某甲送回家。刘某甲和刘某丁的伤是徐某甲用菜刀砍的,刘某甲受伤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三个人在屋里把徐某甲打倒后,拳打脚踢徐某甲,徐某甲的伤是谁踢的其不知道,当时他们都踢了。1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7时许,其在蛟河市松江镇靠山村上桦屯李某甲家小卖店看徐某甲、刘某甲、范某某、王某乙四个人斗地主,因为一把牌,刘某甲输了就骂徐某甲,用饮料瓶打徐某甲,后他俩厮打在一起,这时在旁边卖呆的刘某甲的叔伯弟弟刘某乙也上去,他们三个人拳打脚踢的,当时谁手里也没拿东西,之后把徐某甲打到小屋去了,后来其就回家了,没看见具体怎么打的。后来听说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丁受伤了。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7时许,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看王某乙、范某某、徐某甲、刘某甲玩斗地主,因为一把牌的事,刘某甲骂徐某甲,徐某甲说这把牌不算了。刘某甲拿起矿泉水瓶打在徐某甲身上,二人厮打起来。刘某丁拿凳子要打徐某甲,没有打着,当时人多他没上去。刘某甲一拳打在徐某甲头上把徐某甲打倒,之后刘某甲、刘某乙两个人一起用脚踹徐某甲的腿,踹好几脚,后来徐某甲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刘某丁进厨房了,进厨房后的事情其没看见,等徐某甲被马某某扶出来后,腿就不能动了。打完仗之后,徐某甲对刘某乙说:“你也打我”,刘某乙说:“我就揍你了,你能怎么地”。当时徐某甲的哥哥徐某乙扶着徐某甲,这时刘某甲和他父亲刘某戊用啤酒瓶子打徐某甲,没打着,打到徐某乙爱人王某甲的肚子上了。15、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看徐某甲、刘某甲、范某某、王某乙四人玩斗地主,因为一把牌,刘某甲站起来骂徐某甲,徐某甲回骂一句,之后刘某甲拿起旁边的矿泉水瓶子打过去,并冲过去打徐某甲,他俩厮打在一起。刘某甲叔伯弟弟刘某乙也冲上去打徐某甲,他俩对徐某甲拳打脚踢,把徐某甲打到厨房。一会刘某丁捂着手从厨房出来,其挤进厨房,看见徐某甲坐在地上,刘某甲和刘某乙用脚踢徐某甲,徐某甲用手支在地上说:“大哥我腿折了”,这时刘某甲和刘某乙不打了。其把徐某甲扶到大厅时,徐某甲对刘某乙说:“你也上来打我”,刘某乙说:“我也上了,就打你啦,你能怎么地”。刘某甲的父亲刘某戊进屋看见刘某甲的头部坏了,和刘某甲用啤酒瓶子往徐某甲身上撇,没打着徐某甲,打到其妻子王某甲肚子上和小卖店的窗户上了。1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刘某甲和徐某甲刚打完仗时其去的小卖店,当时徐某甲在炕上说腿不行了,站不起来了,这时刘某甲还向徐某甲撇啤酒瓶子,没打着徐某甲,打到其肚子上了。17、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晚,其和徐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四人玩斗地主,因为一把牌,刘某甲和徐某甲吵吵起来,刘某甲骂徐某甲,之后俩人互相骂,这时刘某甲拿起一个矿泉水瓶子朝徐某甲打过去,之后他俩厮打在一起,厮打到厨房那屋里,在厨房里怎么打的其没看见,一会徐某乙把徐某甲拽出来,徐某甲坐在炕上,刘某甲从厨房出来,他头部出血了,出来后骂徐某甲,用啤酒瓶子向徐某甲撇去,没打着徐某甲。过一会。刘某丁从里屋出来,手出血了。后来其听说刘某甲、刘某丁的伤是徐某甲用菜刀砍的。刘某己、刘某乙、刘跃君他们都在现场,拉仗了,打没打没看见。18、朱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晚上,其在小卖店打麻将,徐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范某某四个人玩斗地主,徐某甲同刘某甲因为出牌一事吵吵起来,之后俩人打了起来,怎么打的其没看见。其看见刘某甲头部出血了,刘某丁捂着手,没看见手出血,他俩的伤,其听说是徐某甲用菜刀给砍的,打仗时,刘某己、刘某乙、刘某丁都在场。1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下午16时40分许,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打麻将,徐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范某某四个人玩斗地主,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徐某甲、刘某甲两个人吵吵起来,后来俩人用拳头打、用脚踹对方,这时有人上去拉仗,把徐某甲推进厨房去了,其就走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就不知道了。晚上,其听说徐某甲用菜刀把刘某甲和刘某丁给砍了。刘某甲用脚踢徐某甲了,但是踢到哪没注意。20、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许,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打麻将,范某某、王某乙、徐某甲、刘某甲四个人玩斗地主,刘某甲和徐某甲两个人打起来,他们打麻将的几个人出屋到小卖店那屋,过五、六分钟,刘某甲、徐某甲他们从打仗那屋出来到这屋,刘某丁用左手捂着右手,对其说手坏了,让其帮他包上。后刘某甲拿啤酒瓶子打徐某甲,打没打着没看见。刘某甲头部出血了,刘某丁右手受伤了,徐某甲说他腿受伤了。2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40分许,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与王某乙、范某某、徐某甲四个人玩斗地主,刘某甲去了,把其撵下去,他们四个人开始玩,后因一把牌的事,刘某甲和徐某甲吵吵起来,其就回家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情其不知道,听说是徐某甲和刘某甲两个人打的仗。2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许,范某某、王某乙、徐某甲、刘某甲四个人玩斗地主,17时许,刘某甲和徐某甲打起来,二人厮巴到厨房,后来徐某甲倒地上了,王某乙、范某某拉仗,其也去拉,没拉开,就回卖店那屋卖东西去了。不一会,徐某乙拖着徐某甲出来,坐在炕上,徐某甲说他腿折了,不能动了。刘某甲出来时头部出血了,拿啤酒瓶子向徐某甲撇,没打着徐某甲。听刘某丁说徐某甲把他的右手砍伤了。打仗时刘某乙和刘某己都在现场,当时他们几个人厮巴在一起,有拉仗的,有打人的,分不清谁动手。2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许,其和范某某、徐某甲、刘某甲在李某甲家卖店玩扑克,因为一把牌的事,刘某甲骂徐某甲,接着用饮料瓶子打在徐某甲身上,刘某甲用拳头打徐某甲头部,徐某甲也打刘某甲,两人厮打在一起。后二人在厨房怎么打的其没看见,过十分钟,刘某丁从厨房出来捂着手说手坏了,徐某甲怎么出来的其没看见,只看见他在炕上坐着,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丁从外面进来骂,拿啤酒瓶子朝徐某甲撇过去,没打着徐某甲,这时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三个人从厨房出来,刘某甲用啤酒瓶子打徐某甲没打着。其让徐某甲回家,徐某甲说他腿折了,其背着徐某甲把他送家去了。刘某甲、刘某丁的伤是徐某甲用菜刀砍的,徐某甲的伤听他自己说是刘某甲他们踢的。24、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许,刘某丁去其家对其说刘某甲被徐某甲砍伤了,他的手也被砍断了。到小卖部后看见徐某甲在炕上坐着,其叫刘某甲看看哪有伤,刘某甲过来时,拿起啤酒瓶子打徐某甲,没打着,后其将刘某甲拽走了。25、证人刘某己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16时40分许,刘某甲、徐某甲、王某乙、范某某四个人在小卖店玩斗地主,不知什么原因,徐某甲同刘某甲厮打在一起,其上去拉仗,拽开后,徐某甲进厨房出来背着手和刘某甲吵吵起来,徐某甲从背后拿一把菜刀砍刘某甲头部一刀,其看见出血了,就出去找车,后来发生什么事不知道。徐某甲的伤是与刘某甲互相打对方整的。2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供认2013年1月20日17时许,其和徐某甲、范某某、王某乙四个人在李某甲家小卖店玩扑克,因为一把牌的事其和徐某甲吵吵起来,互相骂对方,其拿一瓶饮料朝徐某甲扔过去,没打着他,徐某甲奔其来了,其就和他拳打脚踢厮打在一起。三、五分钟后被在场的人给拉开,后徐某甲转身出去,不一会拎着菜刀回来,拿菜刀砍其脑袋上,出血了,还有一刀砍在其后背上,其上前抢徐某甲的菜刀,又和徐某甲撕巴在一起,其和徐某甲都倒地了,后大家给他们拉开。其和刘某丁的伤是徐某甲用菜刀砍的,徐某甲腿受伤了,是其和徐某甲拳打脚踢时其用脚踹的。就其和徐某甲打仗了,刘某乙没有打徐某甲。27、被告人刘某乙供述,供认2013年1月20日17时许,其在李某甲家小卖店,看见刘某甲和徐某甲拳打脚踢打在一起,后来被他们给拉开了,徐某甲从里屋出去了,过一会,徐某甲又回来,奔到刘某甲跟前举起菜刀要砍刘某甲,其父亲刘某丁用右手一挡,徐某甲就砍在其父亲右手上了,其父亲出去,徐某甲又拿菜刀砍刘某甲脑袋一下,之后菜刀被人抢下去,被大伙拉开了。他们去医院的时候知道徐某甲的腿受伤了,不知道怎么造成的。打仗的时候就刘某甲动手打徐某甲了,他俩在李某甲家厨房门口附近厮巴的时候都倒地了,其没有打徐某甲,就去拉仗了。28、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供认2013年1月20日17时许,其和刘某甲、王某乙、范某某四个人玩斗地主,因为出牌的事情,其和刘某甲吵吵起来,之后刘某甲骂其,用矿泉水瓶子冲其头部扔过来,没打到。刘某甲上来用拳头打其头部,其用拳头打刘某甲右侧肩膀,俩人就打在一起了,当时其已经被刘某甲打倒在地了,这时,刘某乙上来用拳头打其后脑勺,用脚踹其右腿,后被在场的人给拉开了。其起来后,进小卖店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刘某甲和刘某乙又上来打其,刘某甲用拳头打其耳朵,刘某乙用脚踹其右腿膝关节的部位,其拿菜刀砍了刘某甲的头部,出血了,刘某甲和刘某乙继续打其,刘跃君和其大哥徐某乙把其手中的菜刀抢下去,大家把他们拉开了。其和徐某乙说其腿坏了,徐某乙把其扶到小卖店前屋坐着,刘某甲冲其撇了五个啤酒瓶子,把小卖店的玻璃砸坏了,后其被王某乙、马某某背回家了。其右腿膝盖受伤了,是被刘某甲和刘某乙踹的,刘某甲的头部受伤了,刘某丁的手受伤了,他俩的伤是其用菜刀砍的。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徐某甲互相厮打,致刘某甲、徐某甲轻伤,被害人刘某丁轻微伤的事实,有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刘某甲、徐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刘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其被砍伤的事情经过;证人马某某、李某乙、徐某乙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人徐某甲互相厮打的事情经过;证人宋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等11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与徐某甲互相厮打的事情经过;蛟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载明刘某甲向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报案;户籍证明信、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载明三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证明,载明三名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吉林省吉林监狱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载明徐某甲于2010年4月30日因减余刑予以释放;接收证据清单,载明蛟河市公安局松江派出所于2013年1月20日接收菜刀一把;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载明三名被告人归案情况。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徐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甲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该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以上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案中有过错,对被告人徐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其二人进入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