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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被执行人姜某丙。被执行人姜某丁。被执行人姜某戊。本院在执行姜某甲申请执行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观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更多数据: